云南两部门联合发文!这些设施农业用地要注意
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前提下
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如何科学选址
怎样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要从这些方面来注意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国家规定的公共设施安全区等禁止区域布置设施农业用地,原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应逐步退出。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
各地要引导养殖设施用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及水田。
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其用地规模可适当扩大,但最高不得超过25亩。
同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得分拆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鼓励将看护房与其他辅助设施用房合并建设使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看护房单独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5平方米,按单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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